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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海南帆船运动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意义!

作者:深圳游艇服务网 来源:海子 时间:2018-07-04 11:40:39 浏览次数:

游艇租赁试点从2016年提出,到现在已经接近两年但依然是没有任何的迹象,原因在于没有一个部门愿意来承担游艇租赁政策的制定,而这次海南省的新规出台,可以看到海南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的积极态度。

近日,海南省相关部门出台了《海南省帆船运动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这是目前省级管理部门首次明确了帆船旅游合法性的新规,这对于海南的帆船运动旅游具有极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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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租赁试点从2016年提出,到现在已经接近两年但依然是没有任何的迹象,原因在于没有一个部门愿意来承担游艇租赁政策的制定,而这次海南省的新规出台,可以看到海南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的积极态度。游艇租赁的一个痛点就是租赁的主体应该是什么,而这个由什么部门来负责审核也一直没有部门愿意负责,但在这个办法中,明确了私人不能作为经营的主体,经营单位必须是企业法人资格,并由海防与口岸办来备案,代替一贯的审核申请等,更是符合帆船旅游的实际情况,受到业界的欢迎和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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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除了明确了经营主体外,还明确了帆船的检验、驾驶人员的资质、停泊码头的条件等,对于安全及海洋环保,也做了具体的要求。更为值得肯定的是,强调了协会的作用,赋予了协会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协助管理的内容。对于驾驶人员的资格,明确了相关协会培训的资格,与国际帆船运动的普遍做法接轨,这也将推动更多的人参与到帆船运动的培训中,意义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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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泊的要求中,也看到管理部门对于安全的高度重视,强调了停泊码头必要的基础设施、管理制度等。这对于安全管理本来无可否非,但目前海南能满足上述条件的码头,似乎只有大型游艇会才有资格满足停泊管理的条件,而目前海南的大型游艇会几乎都是会员制的模式,还没有完全意义的大型公共码头。以类似的帆船运动旅游未来的期望看,大量的游客与会员制管理模式是否存在冲突?这正如昨天海之蓝游艇发表的文章“缺乏公共设施,游艇旅游如何游”中提到的,游艇会是否会鼓励帆船旅游,游艇会与经营企业是否会发生矛盾,这都是值得观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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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帆船体验活动虽然是红红火火,但背后却存在各种矛盾,这在厦门的游艇圈众所周知。时不时出现的游艇会与企业的矛盾,其实就是游艇会管理的模式与帆船体验业态还无法完全融洽相处导致的。大量的人流加大了游艇会的安全责任压力,经营企业需要的便利性也无法得到满足。而最为尴尬的是,没有公共码头,帆船也不得不停泊在游艇码头,但由于码头泊位的限制和管理模式的不同,帆船体验的发展也受到了限制,其实根源还在于缺乏公共码头。其实不仅是海南,广东、福建等国内其他地方,帆船旅游的发展,也还是需要大量的游艇公共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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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帆船旅游的管理办法,可以看到海南省对于游艇行业的重视不仅仅在口头上,更是以实际行动来回应业界的声音,这种态度值得其他省市借鉴,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的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推动的行业发展和行业求着管理部门的支持,两者结果可想而知,如有着政策的广东自贸区与港澳游艇自由行现在如此的状况,不得不说是非常可惜。相反,海南没有自由行的政策,但在政府和企业的努力下,特别为外籍游艇入境旅游成立的游艇服务公司,让外籍游艇非常方便非常低成本的来访海南成为现实。或许刚刚推出的《海南省帆船运动旅游管理暂行办法》不一定是非常完善,海南的游艇公共码头也有不足,但是,作为国内第一份省级出台的帆船旅游管理办法,仍然受到业界的肯定,对于其他省份,也是值得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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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出台的一小步,可能是游艇旅游的一大步!

附件

海南省帆船运动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动和规范我省帆船运动旅游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帆船运动旅游系指利用规定船型的帆船(以下称运动帆船)在我省限定海域内开展的休闲运动和旅游活动。 
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限定海域的帆船比赛或其他休闲旅游(包括海钓)活动,依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帆船系指载客在12人以内的单体龙骨帆船。
第三条 帆船运动旅游经营单位须向省海防与田岸办公室各案,并具各以下条件:
(一)具各企业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二)拥有1艘以上经检验合格取得识别号的运动帆船,且已为帆船购买财产损害等相应保险。
(三)严格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核定的乘员定额搭载乘客,禁止超载行为。
(四)拥有具各合法资质的帆船驾驶员,且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购买相应社会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
(五)应有健全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帆船驾驶操作安全规范、帆船乘员须知、乘员落水紧急情况处理预案等。
(六)帆船运动旅游经营业务应当依托具有帆船靠泊、乘员上下艇必需的安全和服务条件的游艇码头开展。
(七)在海上风速超过6级或能见度小于1000米时,应停止相关海上经营活动并返航。帆船旅游经营者不得在夜间开展帆船运动旅游服务。
(八)对提供的运动帆船旅游服务,要明码标价,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
(九)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含油污水、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四条 港口码头经营单位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各完善的码头设施,以及游客上下船必需的候船区(厅)、厕所、售票处、停车场等服务配套设施。
(二)对帆船按照经营和非经营进行分类分区管理,配各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监控设各进行安全管理。
(三)具各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经营管理、节假日高峰期管理、紧急情况处理预案等。
(四)严格码头人员出入管理,根据帆船乘员定额规定核准游客进入码头,避免无关人员进入码头。
(五)码头应具各船舶加油、污染物接收及转运能力。
 
第五条 运动帆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船检机构检验后出具适航证书或合格报告,并取得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认可并委托的专业或行业协会发放的识别号。
(二)应采取定期检查、航前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等有效方式保持帆船及其设各处于适航状态。
(三)每艘运动帆船应至少配各驾驶人员及安全人员各1名。配各符合安全规范的消防、通讯、轨迹定位、救生和应急灯等有关设各。
(四)运动帆船船舷前部显著位置须张贴规范的船舶标识名称及编号,在船体舱室显著位置张贴乘员定额、海上求救电话、安全须知、紧急情况处理预案等规定。
 
第六条 开展帆船运动旅游活动的驾驶人员须取得国家相关专业协会认可的资格证书,或经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注册认可的专业协会颁发的适任证书,或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A2F级适任证书。运动帆船驾驶人员出航时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禁止酒后驾驶。
第七条 驾驶运动帆船应遵守国家关于船舶航行和停泊安全的有关规定,在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划定海域内活动。海域划定由省海防与田岸办公室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 鼓励参加帆船运动旅游的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孕妇、明显酒醉者、高血压及有心脏病史者,三岁以下(或身高1米以下)儿童及70岁以上老人等不适宜人群不得乘坐运动帆船。运动帆船航行期间船上所有乘员应规范穿着救生衣。
第九条 已各案的企业名单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及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分别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十条 禁止个人开展或向社会提供有偿帆船运动旅游服务。
第十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倡导行业自律,禁止低价恶性竞争。
第十二条 鼓励支持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帆船运动旅游。
第十三条 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应牵头做好对帆船运动旅游企业的服务和各案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依据自身职责做好对帆船运动旅游市场的监管;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自身职责做好对旅行社和导游组织参与帆船运动旅游活动的管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由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失信企业(个人)名录予以公开曝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海防与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

原文: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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