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18日。新《办法》拟于2027年正式施行,届时将替代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21〕163号)、《关于启用新版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通告》(2024年第6号)及《关于调整港澳地区游艇操作人员在内地水域驾驶游艇持证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25〕117号)三项规范性文件。
等级划分标准统一,消除“海上”“内河”差异
现行办法中,海上与内河游艇操作人员证书等级划分标准不统一。海上证书按游艇长度分为两等:一等可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内河证书则按水域是否封闭划分:一等可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游艇,二等仅限于内河封闭水域游艇。
新《办法》统一按艇长24米为界划分等级——一等适用于任何长度游艇,二等适用于24米以下游艇——与《游艇技术与检验规则》中游艇检验标准保持一致。同时,证书新增用途分类,分为“租赁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自用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动力类型细分为“机械动力”与“机械和风帆混合动力”。
租赁游艇操作人员首次单列管理
现行制度对租赁游艇操作人员无专门管理规定。新《办法》首次在制度层面将其单列管理,在第五章设立特别要求。申请租赁游艇适任证书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持有有效自用证书满1年,并满足海船或内河船舶甲板部高级船员健康要求。持有有效客船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通过实操考试后可申请相应租赁证书。租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6周岁,届满后可申请换发自用证书。
租赁游艇最低配员标准首次明确
现行《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对游艇最低安全配员未作具体规定。新《办法》明确租赁游艇至少配备2名持有租赁证书的人员;艇长24米及以上或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的,应增配1名持证人员(租赁或自用均可),并指定其中1人负责管理和指挥。
培训与考试要求提高,自用基本不变、租赁从严
现行培训内容按《海船船员培训大纲》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分别执行。新《办法》统一制定《游艇操作人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按证书类型细化培训学时。以一等租赁机械动力游艇操作人员(海上)为例,理论28学时、实操54学时;二等自用机械动力(内河)则为理论20学时、实操46学时。内容方面,“租赁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还新增了“与旅客进行有效沟通”等租赁游艇管理课程内容。
考试方面,现行规定理论70分及格,实操分合格与不合格,理论或实操不及格者可在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补考5次。新《办法》维持70分及格线,将补考次数调整为“3年内补考”,不再限定具体次数。成绩有效期自全部合格之日起5年。
培训用艇与师资标准提高,设两年过渡期
现行办法对培训用艇长度未作明确规定。新《办法》设两年过渡期:2028年起,一等培训须使用24米及以上游艇,二等培训须使用10米及以上游艇。师资方面,承担租赁游艇培训内容的教学人员,除满足现行规定外,还须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年龄限制放宽
现行办法规定初次申请年龄不大于60周岁。新《办法》将年龄上限调整至66周岁,持有自用证书且年满66周岁的持证人,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租赁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同样不超过66周岁。
港澳及境外证书衔接优化
现行《关于调整港澳地区游艇操作人员在内地水域驾驶游艇持证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25〕117号)已对港澳游艇操作人员在内地水域驾驶游艇作出规定。新《办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持港澳地区证书的人员在限定水域操作游艇的,由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明确要求并备案;在非限定水域操作的,通过实操考试后可申请自用证书。持有其他境外证书者,通过实操考试后可申请;若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机构签发,可免于实操考试。
过渡安排:旧证有效,换发不增负担
已持有旧版证书的人员,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但不适用于租赁游艇。已按旧版大纲培训但未通过考试者,可按旧大纲继续完成考试;通过旧版考试申请证书的,新版证书用途栏签注“自用”。换发新版证书时按新标准对应换发,不增加持证人额外负担。
新《办法》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18日,最终施行版本可能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调整。


